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第三方支付,从事的业务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服务之间,其法律地位尚不明确。虽然多数第三方支付试图确立自己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是从所有这些第三方支付实际业务运行来看,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结算业务。此外,在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积聚了大量在途资金,曲靖扫码支付行业,曲靖扫码支付行业,曲靖扫码支付行业,表现出类似银行吸收存款的功能。按照中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吸收存款,发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
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业务***目前看来不是很明显,但在不远的将来就会越来越明显,但如前所述,由于第三方支付在以前也为银行做了不少有益的事,马上翻脸扼杀第三方支付,银行可能也有所顾忌,因此银行业为了避免同第三方支付企业撕破脸,就曾给第三方支付企业指出一条出路,某银行行长就曾直言不讳的表示:“如果是C2C的形式,第三方支付就很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卖家众多、也比较零散,管理需要耗费很多时间,银行的精力有限;但如果是B2C,一些大商户不见得比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力弱,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直接介入就可以了。”言下之意,第三方支付还是到C2C去发展吧。
移动支付是指用户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一种支付方式。单位或个人通过移动设备、互联网或者近距离传感直接或间接向银行金融机构发送支付指令产生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行为,从而实现移动支付功能。移动支付将终端设备、互联网、应用提供商以及金融机构相融合,为用户提供货币支付、缴费等金融业务。移动支付主要包括远程支付和近场支付。远程支付,指通过移动网络,利用短信、GPRS等空中接口,和后台支付系统建立连接,实现各种转账、消费等支付功能的支付方式;近场支付,指通过具有近距离无线通讯技术的移动终端实现信息交互,进行货币资金转移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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